根据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适用于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2025年5月份发生2024年度销售的退货:
1.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都在2025年度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没有税会差异,就本退回事项不需要填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会计处理:冲减2024年度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在2025年度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
有税会差异,需要填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有“退回”,企业所得税没有“退回”,需要纳税调整;
(2)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没有“退回”,企业所得税有“退回”,还需要纳税调整;